徽剑案主犯免死,为何难以服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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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| 无忌 反诈自媒体人徽剑(吴恺)之死,相信大家都看到了。 “位卑未敢忘忧国,哪怕无人知我。”这句留在他公众号首页的话,让人意难平,尤其让人意难平的是主犯免死。 这个案子对主犯死缓的裁定争议巨大,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:绑架、殴打、酷刑、致人死亡,情节这么恶劣,为什么不是死刑立即执行?!公众出于义愤,直觉是主犯赵冰是个故意杀人罪,应该判刑死立即执行。 我看这次圈内的不少律师与公众的直觉基本是一致:定故意杀人罪更合适,判死刑立即执行才恰当。 专业律师的判断来自于专业的分析,这两天圈内有很多律师从法律、法理上作了不少专业分析。燕薪律师批评判决书说理部分:糟糕透顶。吴国阜律师直言:这个案子法院认定故意伤害致死,定性错误。 我结合几位律师的分析作些解读。 简单回顾下案情:2024年,徽剑公开实名举报了柬埔寨太子集团骨干刘忍及其电诈产业链,曝光园区暴力、非法放贷等犯罪线索。对方先是试图花钱删帖私了,遭到拒绝后,境外人员 “少校” 发布悬赏,赏金最高至 100 万元,招募人员在国内对徽剑实施控制、逼删稿件。 2024 年 11 月 10 日,赵冰等人冒充警察,在广东惠州停车场强行将徽剑掳走,先后辗转惠州、河源、江西定南多地,途中持续殴打、虐待被害人。据披露,行为人使用暴力折磨,致其指甲受损,最后赵冰将徽剑踢至昏迷,用枯草遮盖后遗弃在偏僻荒山,扬长而去。两天之后,村民才发现遗体。法医鉴定,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外伤引发颅内出血;同时被害人自身存在高血压基础疾病,属于死亡的次要诱因。 2025 年 12 月 29 日,惠州中院一审判决:赵冰构成故意伤害罪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其余同案人员分获不同刑期。其后,多名被告人上诉,二审广东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即主犯赵冰维持一审死缓判决,其余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窝藏罪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不等。 我国刑罚讲究罪刑法定,也就是说,判什么罪都是由具体刑法来定的,而刑法的裁量又掌握在法官手里,这就有了裁量的空间。 首先,这个案子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?! 从法定刑最高限度和司法实践的严厉程度看,通常排序为,故意杀人罪 ≥ 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 > 非法拘禁罪(致人死亡,未转化)。定性的不同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。但是法院从一审到二审都认定为故意伤害了。 请注意:这是一起境外悬赏、冒充公安身份、跨省劫持、持续虐待、弃置荒山致死、针对反诈举报人灭口的案件,最终却定性为故意伤害罪。 吴国阜律师认为,这个案子法院认定故意伤害致死,定性错误,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。 在我们专业人士群里有,有律师提到一个观点:即便是故意伤害罪审,但是把人打成那样,扔在荒郊野外,被害人既没有能力自救,也不能被他人及时发现施救,至少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。 不过,本案从一审开始就按着故意伤害罪的定性路径去审理,导致最终的裁判结果会受影响,可以说是大打折扣,而二审又是沿袭了一审的定性。 被害人自身疾病竟是次要原因? 再看二审的裁定。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认为:“上诉人赵冰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,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,罪行严重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鉴于被害人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,且赵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,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,原判对其量刑适当。” 燕新律师在文章中分析认为,在本案中,法院认为被害人自身高血压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,在法理与情理上都不能成立。将如此恶劣的致死结果,部分归因于被害人的高血压,是非常荒唐的,既是对施暴者主观恶性的纵容与减责,甚至也是对死者的侮辱和不敬。 燕新律师说:“你死了,因为你有病,害你的人要减罪一等”,多么冰冷可怕的逻辑,如果这样的恶劣说理大行其道,那么被害人的任何普遍或特殊的疾病和身体状况,从老弱病残到身高体重,都可能成为加害者的减责理由,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,将彻底被改写和颠覆。此恶例一开,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司法灾难,推而广之,未来就会出现“被害人被人推入河中淹死,河水深一米七,被害人身高一米六是其死亡次因”的司法笑话。 关于谅解书的问题。 据新京报报道:案发后,“徽剑”的父亲的养子,两名身材魁梧的陌生男子上门家中。案件审理期间,赵冰家属赔偿给“徽剑”父母的养子50万元,“徽剑”父母收养的儿子的亲生儿子已收到款项,出具了谅解书,书面表示对所有的被告人全部予以谅解,请求他们从轻、减轻处罚。这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,同意写谅解书,是为了避免再生事端。 这种谅解有些被迫之意,但值得注意的是,“徽剑”的父亲的养子,有资格收钱、出具谅解书吗? 更主要的问题在于,二审法院的认定中,“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”也成为影响裁定结果的因素之一。 燕薪律师认为,“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”是明显的概念错误,甚至可以说是严重的常识性错误。在《刑事诉讼法》及其